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从7月17日开始,统一发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发票供售部门于7月13日、14日到市局领取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盘点和封存工作。
三、纳税人的新旧版机动车发票的票种核定由市局统一调整,原使用手写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电脑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请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和税控器具的下发和推广由总局统一安排。在软件和税控器具没有到位以前,纳税人应自行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