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5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