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