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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