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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依照总局《批复》精神,市局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没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并按照《批复》第二、三条办理。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