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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