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两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资产评估协会分设的实际,我省2004年制定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已不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现经省注协秘书处修订,并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会协[2004]62号发布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年检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年检,是指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本会会员就办所条件、教育培训、执业质量、业务报备、执业资格、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的年度检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指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并核发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实施会员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团体会员年检内容:
一、综合指标:注册资金、专职人数、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上一年度完成审计、验资等业务执行情况、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以及会费上缴情况等。
二、执业质量:主要检查上一年度是否有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是否有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司法诉讼、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事项;是否按规定完成业务报备;是否按规定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并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三、从业人员人事档案是否按规定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是否按规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保统筹(离、退休人员除外)。
四、对分支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及行业的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个人会员年检内容:
一、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人事档案是否按规定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当年是否从事了审计、验资业务和相关业务;
三、当年有无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的问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当年是否按照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和岗前培训并且成绩合格;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个人会费、培训费等。
第六条 年检所需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检表》、《个人会员年检表》;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团体会员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个人会员的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或离、退休证)、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统筹证明、培训证明,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费收据等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人事代理协议(或离、退休证)、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统筹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所给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为了简化年检的申报工作量,以上二、三、四款所需材料,只提供当年变化的部分,与上年年检相同的部分可以不提供,但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年检的申报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填报,由省注协注册部统一受理。
二、年检实施:省注协根据其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由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财务部就相关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注册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年检意见结合会员管理相关要求,作出综合年检意见。
三、抽查复核:省注协根据年检情况实地抽查复核一部分会员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
四、公告:年检结果在有关媒体及省注协网站上公告。
第八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章 年检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年检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当年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且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
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且至年检时限期整改未符合要求。
四、内部管理混乱,并且不能正常执业。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数量达不到办所条件。
七、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八、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不符合规定。
九、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十、年检材料不实,证明材料虚假。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业务报备。
十二、拒不执行行业自律惩戒,不认真进行整改。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足额交纳会费。
十四、自愿撤销会员资格。
十五、拒绝接受省注协风险提醒或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
十六、拒不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
一、年龄已满七十周岁。
二、未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按规定参加报送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已亡故。
七、受到行业自律惩戒,不进行整改。
八、受到刑事处罚。
九、在执业过程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
十、自愿撤销会员资格或被吊销会员资格。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个人会费。
十二、其他不适合担任执业会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会员,年检暂缓通过:
一、因故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故未及时参加年检,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执业过程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当年受到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且至年检时行政处罚未到期。
五、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且至年检时限期整改未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年检暂缓通过的会员,视整改验收情况或材料补齐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年检不予通过的会员,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年检不予通过的会员,省注协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凡年检没有通过或未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律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云会协[2004]62号《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年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