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行业自律惩戒工作,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和委托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成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职责:对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等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自律惩戒决定,或建议提交财政部门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对会员的惩戒,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帮助、教育、督促会员提高执业质量为主要目的,辅之以必要的自律惩戒为补充。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9名。委员由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及审计学专家、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委员的产生:由会员推荐和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省注协理事会理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三)最近三年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本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
(四)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未担任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会计及审计学专家等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愿意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六)未担任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省注协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的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三)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担任委员后,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本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五)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省注协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惩戒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决定予以自律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五)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执业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民事、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挠省注协秘书处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
(八)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惩戒方式
第十二条 对存在违法和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自律惩戒的会员,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法和违规违纪的会员,惩戒委员会在作出自律惩戒决定后,可提请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违纪事项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书面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的人员。
当惩戒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为:讨论对会员是否作出自律惩戒决定时,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采取随机方式,选取7名委员出席会议, 如选取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需回避时,从其余委员中随机选取补充。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视同不参加应出席的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会员违法和违规违纪事项的调查报告送达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调查小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介绍会员的违规违纪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就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等向省注协秘书处(调查小组)提出质询。
第二十一条 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认为,省注协秘书处(调查小组)提交的会员违规违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惩戒委员会可要求省注协秘书处(调查小组)重新组织补充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涉嫌违规违纪的会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和调查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人员可应邀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给予会员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在七日内向相关会员发出惩戒告知书或惩戒决定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依据、惩戒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对会员作出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惩戒决定,为最终决定,会员不得申诉;对会员作出的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惩戒决定的,会员如不服,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十日内,书面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除外。
第三十条 会员逾期不申诉的,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在申诉期满后的七日内向相关会员发出惩戒决定书。
会员提出申诉的,按《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作出“建议惩戒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的,惩戒委员会应重新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讨论会员的申诉时,惩戒委员会应当委托一名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列席。
第三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将惩戒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规范会员行为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每年应向省注协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日前3天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避免与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会员进行私自接触;
(四)存在本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五)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六)省注协理事会认为应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三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书面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一)拟审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拟审议事项的调查人;
(三)省注协理事会认为在审议惩戒事项时,可能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杨 勇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天赢分所主任会计师
副主任委员:佘广德 云南省财政厅监督处处长
委 员:陈景辉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副主任
罗 毅 云南中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张小川 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袁洪强 云南天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普仕林 玉溪通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李宝泉 红河大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李雪琴 云南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主任
李志超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敖成碧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