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