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