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118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