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5]4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