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