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