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 “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以下简称“税眼” 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推广应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3]118号)精神,结合国税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安装和使用“税眼” 系统。
第三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使用“税眼” 系统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江门市局征管科批准后可暂缓使用。
特殊情况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采用“双定”纳税方式又无能力购置“税眼”系统的个体户。
第四条 “税眼” 系统是指能保证正确采集经营数据,实现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的、税务部门用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的专用软件。
第五条 “税眼” 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市(区)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
第六条 “税眼” 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大部分组成。
硬件部份:(一)税务端包括普通PC机,条形码扫描仪和专用CPU卡读卡器;(二)企业端包括普通PC机,针式打印机、专用CPU卡读卡器和智能CPU卡。
软件部份:(一)操作系统WIN95(或WIN98、WIN2000、SQLSERVER200010USER),(二)安装“税眼” 系统专业软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在购买普通发票前,应当先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税眼” 系统的申请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须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二)《普通发票使用鉴定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使用“税眼” 系统条件的,发放《江门市工商企业使用“税眼” 系统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纳税人必须如实填写《江门市工商企业使用“税眼” 系统情况登记表》。
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名称;
(二)税务识别号和纳税编码;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系统操作员姓名;
(四)注册类型、行业;
(五)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和邮政编码;
(六)购置“税眼”系统数量(包括主卡和附属卡);
(七)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和资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税眼” 系统的注册登记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某一职能部门为注册登记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基层税务管理部门退回纳税人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按照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帐号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交购领“税眼” 系统的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纳税人凭银行的缴款回单和《江门市工商企业使用“税眼” 系统情况登记表》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税眼”系统的领购手续。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缴款回单和《江门市工商企业使用“税眼” 系统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资料无误的,办理“税眼” 系统初始化,发放“税眼” 系统(包括CPU卡、读卡器、驱动光盘、系统操作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领购“税眼” 系统,必须办理签领手续。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部门应对《江门市工商企业使用“税眼” 系统情况登记表》进行造册备案。
第四章 操作培训
第十六条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注册登记的情况,按照时间和人数等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并经注册登记部门同意后,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和操作培训。
第十七条 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受训人员提供有关操作“税眼”系统的指引资料,以保证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税眼”系统。
第十八条 以下人员须参加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一)各市(区)国税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及系统维护管理员,发票发售点操作员;
(二)使用“税眼”系统业户的财务人员、系统操作人员。
第五章 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经过培训后,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纳税人签订《使用“税眼”系统责任书》,以明确在应用“税眼”系统过程中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纳税人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使用“税眼”系统责任书》一式三份,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纳税人双方各执一份,并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抄送一份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根据业务培训的知识内容,或按照《“税眼” 系统安装使用说明书》,在培训结束后两天内自行在本企业的计算机设备中安装“税眼” 系统。如纳税人需要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上门代为安装的,由纳税人在培训结束后两天内自行与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第二十二条 “税眼” 系统安装之日起,纳税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清缴原来所购买的手写版普通发票并办理电脑版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领购电脑版普通发票和清缴手写版普通发票的,须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后,报江门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核,征管科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的注册登记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统一设定本市(区)纳税人领购“税眼” 系统CPU卡电子发票的核销期限。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核销期限内携带CPU卡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的核销手续。
第七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在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税眼”系统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税眼”系统的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税眼”系统的书面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经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核准,报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税眼”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税眼”系统的注销手续时,必须向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税眼”系统的书面申请,并缴销CPU卡,经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核准,报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CPU卡由注册登记部门封存。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停止供应普通发票。
第三十一条 “税眼”系统实行专户专用,不得转让、租借、删改和随意拆装,凡发生转让、租借、删改和随意拆装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窃取“税眼”系统的技术秘密,否则,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会同江门市国家保密局共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税眼”系统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发行,由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发售和维护。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江门市亿业科技有限公司可委托关联企业对“税眼”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