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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6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66号    2005年4月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将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目前仍在使用旧编码规则印制的发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销毁。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编码规则发票的,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