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二00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