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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4]74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    2004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