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今年是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和取消、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第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为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周密安排,抓紧落实。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抓好宣传辅导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要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基层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把工作做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取消、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

    1.各基层局在做好纳税人申报的审核工作和申报表的录入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取消、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要求,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附送的备案资料及附表。

    2.各基层局要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的要求,加强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建立各种台账,做好统计管理工作,按时登记,按时统计,按时上报。使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放而不乱,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基层局要做好汇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到报表数据真实,逻辑关系正确,报送及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的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分析指标要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等级、评比办法》(国税函[1994]460号)和市局有关规定办理。各基层局要在2005年5月10日前将汇总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局。总结报告包括:汇算清缴的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二)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于2005年2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机关。不能按时报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到4月底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的汇总报表和分析报告于2005年5月10日前报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分析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及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以及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对企业的利润和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化情况等。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有关报表按《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0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ΟΟ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