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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