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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