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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安徽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租赁等业务,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

    2、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