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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市局所得税二处沟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