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