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04]5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