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