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函[2004]6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