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