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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