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