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