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