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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