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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