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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6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30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