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