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