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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国税发[1998]552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2000]520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21900192.04元在税前列支,并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