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00号)精神,同意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电子设备研究所分别向其总机构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上缴管理费217万元和28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