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