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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局于2003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20号)就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的部分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九点意见。这九点意见,对于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尽可能降低非典型肺炎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地方后续税源,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属特定时期的特殊措施,随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日趋规范化和常规化,省局决定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20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文件中的第一条继续执行;其余八条停止执行;

    二、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