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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移动通讯费补贴在市局核定给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经费内解决,在“税务经费支出----公用支出----邮电费----电话通讯费”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