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23号)精神,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其所属企业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260万元。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