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轻工集体企业上交给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标准按粤地税发[1994]14号文第三点规定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做纳税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