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的补充意见待调查研究后,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