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