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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知的通知

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