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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