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