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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