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提到的协定文本已于2001年以渝国税函[2001]217号文件转发,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