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