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