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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七日